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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33號

原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訴訟代理人
李肇寧
訴訟代理人
張聖忠
被告
順通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郁原
訴訟代理人
黃富義
被告
呂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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