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勞小字第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16號
- 原告
- 張育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自南即信承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1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自南即信承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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