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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勞小字第3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30號

原告
石凱豐
被告
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政
訴訟代理人
鄧維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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