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12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桃小字第1207號
- 原告
- 旭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在谷
- 訴訟代理人
- 許君德
- 被告
- 永勝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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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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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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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經被告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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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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