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15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590號
- 原告
- 群翰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仁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