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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50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508號

原告
境為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力升
訴訟代理人
張瀠之
被告
簡美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簽訂之設計合約書,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報酬,系爭合約書第10條已載明:「本合約如有不足之處,雙方以友好合作精神協商解決。如有未能協商的事情,雙方同意交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業已合意如因契約所涉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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