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力達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明興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昌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3 月9 日105 年度桃簡字第10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