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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葉作航
  • 法定代理人
    朱美娟

  • 原告
    駿湧有限公司法人張佳蓉
  • 被告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正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403號聲 請 人 駿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娟 代 理 人 張佳蓉 相 對 人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正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李正邦(男,民國68年8 月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一0五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三號損害賠償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恐致久延而受損害,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由鈞院105 年度桃簡字第1403號案審理中,因相對人與第三人即原董事長蔡嘉信間之委任關係經鈞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844號民事判決確認自民國105 年8 月31日起不存在,是相對人現已無法定代理人得為訴訟程序之進行,爰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第三人蔡嘉信原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依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有代表相對人之權,然蔡嘉信已於民國105 年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844號確認董事長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判決蔡嘉信與相對人之委任關係自105 年8 月31日起不存在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844號判決1 份為憑。次查,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表(105 年7 月18日),可知相對人至今仍未能選任新董事長為法定代理人,另本院亦函詢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解散相對人,然經濟發展局表示相對人雖有停業之狀況,然尚在申復階段,此有桃園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府經登字第10690892270 號函附卷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09 頁),故本院亦無從以相對人之全體董事為清算人通知應訴,是為免聲請人提起之105 年度桃簡字第1403號請求給付貨款案繼續延拓而使聲請人受害,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再查,本院已於106 年8 月2 日以桃院豪民孝105 桃簡第1403號函,詢問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上所載之董事李正邦、遠豐投資有限公司、旭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張韡瀞有無意願擔任特別代理人,而遠豐投資有限公司、張韡瀞已明確拒絕擔任特別代理人(見本院卷一第137 頁至第138 頁),是難認渠等經選任為特別代理人後會為相對人盡維護之義務,而李正邦及旭偉投資有限公司並未回覆,本院考量李正邦現仍對相對人持有股份271,428 股之股東且又是相對人之法人董事旭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大持股股東,故現與相對人關係最為密切之人為李正邦無誤,是本院認選任李正邦為特別代理人確足以維護相對人之最大利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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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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