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張永輝
- 當事人松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美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5號上 訴 人 松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順英 被上訴人 王美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5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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