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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2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289號

上訴人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
被上訴人
慶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典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6,2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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