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年度桃簡字第297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桃簡字第297 號
- 原告
- 廖数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毛仁全律師
- 被告
- 珠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文華
- 被告
- 林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就原告與被告珠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林炳煌間,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原告與被告珠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林炳煌部分,前於民國105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3 月15日下午5 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