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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年度桃簡字第297 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桃簡字第297 號

原告
廖数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複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被告
珠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文華
被告
林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就原告與被告珠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林炳煌間,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原告與被告珠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林炳煌部分,前於民國105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3 月15日下午5 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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