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3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301號
- 上訴人
- 愿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愿彬
- 被上訴人
- 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宏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