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3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305號
- 原告
-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守健
- 被告
- 新恒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8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經本院以105 年度桃補字第57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2 月22日送達予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