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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338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葉晨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338號

上訴人
黃秋燕
被上訴人
耀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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