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4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424號
- 上訴人
-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添貴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 年度桃簡字第424 號與被上訴人協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6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5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