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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1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136號

原告
大樹林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宗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4,9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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