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1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185號
- 原告
- 張紋菁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莉華即晉億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4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