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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27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270號

原告
泉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義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被告
順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733 元【即以系爭房屋一樓部分之課稅現值,乘以原告主張被告承租一樓面積之比例2/3 計算:(145,300 +312,400 +95,000+228,400 )×2/3 =520,733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5,7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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