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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48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480號

原告
叡誠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玫萍
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沛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3,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50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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