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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葉作航

  • 當事人
    黃慶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492號原   告 黃慶銘 吳信宗 訴訟代理人 黃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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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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