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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5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505號

原告
何玉美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眾企業社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

0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

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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