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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556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葉晨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556號

原告
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賀
原告
宏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菊
原告
匯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凡翔
原告
麒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釗
原告
林昜里
原告
明福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鋒
原告
泓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上列原告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七人與被告長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4,1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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