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司桃簡聲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桃簡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東洲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維 相 對 人 王致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之通知存證信函,卻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檢附存證信函影本、退回之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等為證,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影本、退回之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等為證。經查,依本院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載,相對人已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出境且迄今仍無入境紀錄,此有內政部移民署 105 年6 月6 日移署資處玉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入出國日期紀錄附卷可稽。另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5 年5 月24日、105 年6 月27日桃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函訪查結果顯示,無法知悉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