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張永輝
- 法定代理人李泰宏、簡郁原
- 當事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順通拖吊有限公司、呂俊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33號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李肇寧 張聖忠 被 告 順通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郁原 訴訟代理人 黃富義 被 告 呂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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