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33號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李肇寧 張聖忠 被 告 順通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郁原 訴訟代理人 黃富義 被 告 呂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向本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當庭命原告於3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此有本院105 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