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33號
- 原告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宏
- 訴訟代理人
- 巫光璿
- 訴訟代理人
- 李肇寧
- 訴訟代理人
- 張聖忠
- 被告
- 順通拖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郁原
- 訴訟代理人
- 黃富義
- 被告
- 呂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向本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當庭命原告於3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此有本院105 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