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張永輝
- 法定代理人李松季
- 上訴人劉世富
- 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4號上 訴 人 劉世富 被上訴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7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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