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4號

上訴人
劉世富
被上訴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此項裁定於同年3 月2 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第91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佐(見本院卷第93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保險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