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張永輝
- 法定代理人李松季
- 上訴人劉世富
- 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4號上 訴 人 劉世富 被上訴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此項裁定於同年3 月2 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第91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佐(見本院卷第93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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