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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勞小字第13號

給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13號

原告
陳建良
被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訴訟代理人
唐宗弘

      吳庭光

      陳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2 年9 月2 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倉庫管理員,月薪新臺幣(下同)40,000元,嗣於105 年2月29日離職,然被告於105 年2 月2 日發放104 年度之年終獎金(下稱系爭年終獎金),卻未發放予原告,系爭年終獎金屬原告於104 年度在職期間之權益,被告應將之發放予原告。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及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年終獎金30,000元及其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30,000元,及自105 年2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04 年度之考績等級為C3,因工作表現不佳,而未合於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之「全年工作並無過失」及被告頒布之年終獎金制度規章第3.6.1 點所規定之「得發放個人獎金之考評等級」之要件,方未發放系爭年終獎金予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原告於102 年9 月2 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倉庫管理員,月薪40,000元,嗣於105 年2 月29日離職,然被告於105 年2月2 日發放系爭年終獎金,卻未發放予原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員工離職申請單各1 份在卷為證,堪信為真。

四、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伊系爭年終獎金30,000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之點為:原告於104 年度之工作表現,是否合於勞動基準法第29條之「全年工作並無過失」及被告頒布之年終獎金制度規章第3.6.1 點所規定之「得發放個人獎金之考評等級」之要件?茲就上開爭點,析述如下:

㈠按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勞動基準法第29條定有明文。次按被告頒布之年終獎金制度規章第3.6.1 點規定:「適用《員工績效管理制度》考評的員工,考評等級與個人獎金係數對應關係如下:…個人績效結果C3,個人獎金係數0 …」乙節,有上開工作規則1 份附卷可稽。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原告主張:其合於勞動基準法第29條之「全年工作並無過失」及被告頒布之年終獎金制度規章第3.6.1 點所規定之「得發放個人獎金之考評等級」之要件等語,既為被告所否認,參諸前旨,原告自應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㈡經查,原告於104 年間之年度考績等級為C3,此有原告於104 年間之年度考績表1 份在卷可稽,原告是否於104 年間「全年工作並無過失」,而合於被告頒布之年終獎金制度規章第3.6.1 點所規定之「得發放個人獎金之考評等級」之要件,尚非無疑,然原告卻未進一步舉證以證明之,是其舉證未盡,自應受不利之認定。進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年終獎金30,000元,尚屬無據。

五、綜上,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及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系爭年終獎金30,000元及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勞小字第13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獎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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