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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勞小字第16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16號

原告
張育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自南即信承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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