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勞小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16號原 告 張育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自南即信承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