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勞小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3號
- 原告
- 晉德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玉鶯
- 訴訟代理人
- 應浙康
- 被告
- 林浡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陸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附記: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