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勞小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郭琇玲

  • 當事人
    石凱豐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30號原   告 石凱豐 被   告 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政 訴訟代理人 鄧維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劉育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勞小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