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勞小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37號原 告 呂麗美 被 告 李樹家即歐瑞斯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