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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勞小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郭琇玲

  • 原告
    呂麗美
  • 被告
    李樹家即歐瑞斯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37號原   告 呂麗美 被   告 李樹家即歐瑞斯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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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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