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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勞小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張永輝

  • 當事人
    盧泱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6號原   告 盧泱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倉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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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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