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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司簡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黃曉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司簡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黃曉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原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即依民法第297 條之規定,以存證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經查,聲請人寄送相對人戶籍地址「桃園市○○區○○○○街000 號8 樓」之信函,遭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又相對人戶籍謄本上記載相對人已遷出國外,致無法送達。因相對人住所不明,為此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存證信函、退回之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聲請就上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予以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相對人自95年12月15日出境後,迄今尚無入境之紀錄,有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錄表附卷可稽。相對人既長期居住於國外,難認在國內一定地域有久住之主觀意思及客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58 號裁定意旨參照) ,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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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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