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司簡聲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陳秀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司簡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陳秀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債權讓與證明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寰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事實,乃查調相對人戶籍謄本,惟相對人之戶籍現設於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0 號( 桃園區戶政事務所) ,致無法送達。因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之實際住所,為此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聲請就上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予以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相對人戶籍現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附卷為憑,堪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已無法送達。另依聲請人提出之現金卡申請書,相對人與原債權人簽立申請書時所留之地址為「桃園縣桃園市(改制後為桃園市○○區○○○街000 號」。聲請人對上開地址寄發信函,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另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派員至上開地址訪查,相對人確實未居住於上開地址,此有現金卡申請書、退件信封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民國106 年1 月9 日桃警分刑字第1050059338號函附卷可稽,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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