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10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010號
- 上訴人
- 華盛頓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被上訴人
-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將被上訴人更正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