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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109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090號

原告
友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馨
被告
力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仁張

      陳惠澤

      林光明

      江麗秋

      詹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臺北市中山區,有變更登記事項表1 紙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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