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年度桃小字第1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桃小字第1098號 原 告 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訴訟代理人 吳再強 被 告 捷寶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威聯 訴訟代理人 顏毅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5 年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3 月15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