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1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20號
- 原告
- 東大自動門工程行即范揚興
- 被告
- 廣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允芃
- 被告
- 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偉成
- 訴訟代理人
- 趙貴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條第2 項及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廣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事務所所在地分別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1 樓、嘉義縣水上鄉○○村○○○○000 號1 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2 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次查,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攬臺灣銀行中崙分行之自動門機工程,其工程地點位於臺北市,依前開說明,難認本件承攬契約履行地在本院轄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另考量被告應訴之方便,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