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16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桃小字第1607號
- 原告
- 清旭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魏鈴惠
- 訴訟代理人
- 陳智義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蓓蘭
- 被告
- 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滿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的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零柒佰參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 條之8第1 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5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737元,及民國105 年8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6 年2 月20日,在本院言詞辯論時,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0,7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規定,應予准許。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105 年3 月起,即由被告交付照明器材、設備等委託原告加工,兩造間存有按件計酬之承攬契約。而於105 年6 月及7 月份,原告為被告完成如附表一、附表二之對帳單所示之工作內容及數量完成加工後,依約被告應於原告按對帳單開立6 月及7 月之發票後,於7 月5 日將6 月份之承攬報酬55,283元、於8 月5 日將7 月份之承攬報酬5,454 元匯入原告之帳戶。詎料,被告幾經催告迄今仍未付款,原告今即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有自被告處承攬如附表一、附表二之工作、被告未給付6 月份及7 月份承攬報酬、被告給付承攬報酬時點為次月之5 日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6 月份之對帳單、105 年6月30日之統一發票、承攬價目表、7 月份對帳單、桃園永安郵局存證號碼第267 號、第305 號存證信函、被告所發之蘆竹錦興郵局存證號碼第263 號存證信函各1 紙附卷為憑,且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1 項本文,視同被告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次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2條定有明文。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係法定責任,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張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僅須就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舉證,即為已足,無庸證明承攬人有可歸責之事由,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第210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觀被告於105 年8 月22日所發之蘆竹錦興郵局存證號碼第263 號之內容,固不否認兩造間之承攬關係,惟主張原告所為之承攬工作,即加工組裝燈泡、輕鋼架燈、燈管等有瑕疵,故不願付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5頁),惟均遭原告所否認,是依上判決意旨,被告應就原告之承攬工作有瑕疵負舉證之責,而本院已於106 年2 月20日之庭期通知單,闡明被告提出承攬之商品有瑕疵之證據(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6頁),被告既未提出亦未到場爭執,即應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給付承攬報酬。
六、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03 條定有明文。依上所述,被告本應於105 年7 月5 日及8 月5 日,分別給付原告承攬報酬55,283元、5,454 元,自應由105年7 月6 日及8 月6 日起負遲延責任,而今原告僅請求上開2 筆承攬報酬,均由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9 月27日,見本院卷第20頁)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未逾可請求之範圍,當有理由。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有理由,自應准許。
七、本件訴訟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復依同法第436 條之20準用第436 條第2 項,再適用第392 條第2 、3 項規定,併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如主文第3 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除裁判費1,000 元,別無其他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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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工作內容 │ 數量 │單價│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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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C 4尺白光組裝(未含端蓋組裝) │ 248│7.00│ 1,736│
│105 年6 月4 日├──────────────────┼───┼──┼───┤
│ │9C 4尺白光組裝 │ 38│8.00│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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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5 3孔 2呎組裝 │ 96│5.00│ 480│
│ ├──────────────────┼───┼──┼───┤
│ │10W 黃光冰淇淋球泡(組裝電筒+ 電源 │ 54│2.60│ 140│
│ │+E27$1.5/ 桿DC線$0.5/ 鎖螺絲*3顆*$ │ │ │ │
│ │0.2) │ │ │ │
│ ├──────────────────┼───┼──┼───┤
│105 年6 月7 日│10W 白光冰淇淋球泡(組裝電筒+ 電源 │ 358│2.60│ 931│
│ │+E27$1.5/ 桿DC線$0.5/ 鎖螺絲*3顆*$ │ │ │ │
│ │0.2 ) │ │ │ │
│ ├──────────────────┼───┼──┼───┤
│ │72V/冰淇淋球泡 插零件*6顆(422PCS) │ 2,532│0.25│ 633│
│ ├──────────────────┼───┼──┼───┤
│ │T5 3孔 4呎組裝 │ 89│8.00│ 712│
│ ├──────────────────┼───┼──┼───┤
│ │T5 3孔 4呎半成品-桿紅黑,跳線 │ 49│2.50│ 123│
├───────┼──────────────────┼───┼──┼───┤
│105 年6 月13日│8W單包鋁球泡組裝(OK_361PCS/NG_27PCS│ 388│2.40│ 931│
│ │)(組裝電筒+ 電源+E27$1.5/ 桿DC線 │ │ │ │
│ │$0.5/ 鎖螺絲*2顆 ) │ │ │ │
├───────┼──────────────────┼───┼──┼───┤
│105 年6 月14日│8W單包鋁球泡+ 冰淇淋球泡電源桿AC ,DC│ 834│1.00│ 834│
│ │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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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V/4呎 插零件*8顆(580PCS) │ 4,640│0.25│ 1,160│
│105 年6 月22日├──────────────────┼───┼──┼───┤
│ │48V/4呎 插零件*8顆(580PCS) │ 4,640│0.25│ 1,160│
├───────┼──────────────────┼───┼──┼───┤
│105年6月27日 │檯燈組裝+包裝 │ 400│20.0│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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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6 月10日│12W球泡-E27組裝 │14,651│1.50│21,977│
│至105年6月18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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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W球泡-鎖螺絲 │13,023│0.50│ 6,512│
├───────┼──────────────────┼───┼──┼───┤
│ │12W球泡-焊紅黑 │13,887│0.50│ 6,944│
├───────┼──────────────────┼───┼──┼───┤
│ │12W 球泡(NG)-E27組裝+ 鎖螺絲+ 焊紅│ 29│2.50│ 73│
│ │黑 │ │ │ │
├───────┼──────────────────┼───┼──┼───┤
│ │ │小計 │ │52,650│
├───────┼──────────────────┼───┼──┼───┤
│ │ │營業稅│ │ 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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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計 │ │5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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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 日期 │ 品名 │ 工作內容 │ 數量 │ 單價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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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貼膠 │ │2,208 │ 0.5 │1,104 │
│105年7月14日 ├────────┼────────┼───┼───┼────┤
│ │ 貼登版 │ │2,208 │ 0.3 │ 6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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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源盒 │ │ 301 │ 1.5 │ 451.5 │
│105年7月19日 ├────────┼────────┼───┼───┼────┤
│ │ 未蓋電源盒 │ │ 99 │ 2.5 │ 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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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7月20日 │ T5/4呎/白光 │ 組裝 │ 134 │ 7 │ 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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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7月22日 │ 輕鋼架 │ 貼散熱膠條 │3,924 │ 0.5 │1,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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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7月28日 │ T5/4呎/白光 │ 組裝 │ 127 │ 0.7 │ 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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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總額 │5,4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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