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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160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桃小字第1607號

原告
清旭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魏鈴惠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複代理人
陳蓓蘭
被告
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滿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的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零柒佰參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 條之8第1 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5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737元,及民國105 年8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6 年2 月20日,在本院言詞辯論時,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0,7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規定,應予准許。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105 年3 月起,即由被告交付照明器材、設備等委託原告加工,兩造間存有按件計酬之承攬契約。而於105 年6 月及7 月份,原告為被告完成如附表一、附表二之對帳單所示之工作內容及數量完成加工後,依約被告應於原告按對帳單開立6 月及7 月之發票後,於7 月5 日將6 月份之承攬報酬55,283元、於8 月5 日將7 月份之承攬報酬5,454 元匯入原告之帳戶。詎料,被告幾經催告迄今仍未付款,原告今即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有自被告處承攬如附表一、附表二之工作、被告未給付6 月份及7 月份承攬報酬、被告給付承攬報酬時點為次月之5 日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6 月份之對帳單、105 年6月30日之統一發票、承攬價目表、7 月份對帳單、桃園永安郵局存證號碼第267 號、第305 號存證信函、被告所發之蘆竹錦興郵局存證號碼第263 號存證信函各1 紙附卷為憑,且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1 項本文,視同被告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次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2條定有明文。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係法定責任,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張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僅須就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舉證,即為已足,無庸證明承攬人有可歸責之事由,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第210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觀被告於105 年8 月22日所發之蘆竹錦興郵局存證號碼第263 號之內容,固不否認兩造間之承攬關係,惟主張原告所為之承攬工作,即加工組裝燈泡、輕鋼架燈、燈管等有瑕疵,故不願付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5頁),惟均遭原告所否認,是依上判決意旨,被告應就原告之承攬工作有瑕疵負舉證之責,而本院已於106 年2 月20日之庭期通知單,闡明被告提出承攬之商品有瑕疵之證據(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6頁),被告既未提出亦未到場爭執,即應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給付承攬報酬。

六、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03 條定有明文。依上所述,被告本應於105 年7 月5 日及8 月5 日,分別給付原告承攬報酬55,283元、5,454 元,自應由105年7 月6 日及8 月6 日起負遲延責任,而今原告僅請求上開2 筆承攬報酬,均由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9 月27日,見本院卷第20頁)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未逾可請求之範圍,當有理由。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有理由,自應准許。

七、本件訴訟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復依同法第436 條之20準用第436 條第2 項,再適用第392 條第2 、3 項規定,併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如主文第3 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除裁判費1,000 元,別無其他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一:
┌───────┬──────────────────┬───┬──┬───┐
│    日期      │               工作內容             │ 數量 │單價│ 金額 │
├───────┼──────────────────┼───┼──┼───┤
│              │9C 4尺白光組裝(未含端蓋組裝)      │   248│7.00│ 1,736│
│105 年6 月4 日├──────────────────┼───┼──┼───┤
│              │9C 4尺白光組裝                      │    38│8.00│   304│
├───────┼──────────────────┼───┼──┼───┤
│              │T5 3孔 2呎組裝                      │    96│5.00│   480│
│              ├──────────────────┼───┼──┼───┤
│              │10W 黃光冰淇淋球泡(組裝電筒+ 電源  │    54│2.60│   140│
│              │+E27$1.5/ 桿DC線$0.5/ 鎖螺絲*3顆*$  │      │    │      │
│              │0.2)                               │      │    │      │
│              ├──────────────────┼───┼──┼───┤
│105 年6 月7 日│10W 白光冰淇淋球泡(組裝電筒+ 電源  │   358│2.60│   931│
│              │+E27$1.5/ 桿DC線$0.5/ 鎖螺絲*3顆*$  │      │    │      │
│              │0.2 )                              │      │    │      │
│              ├──────────────────┼───┼──┼───┤
│              │72V/冰淇淋球泡 插零件*6顆(422PCS) │ 2,532│0.25│   633│
│              ├──────────────────┼───┼──┼───┤
│              │T5 3孔 4呎組裝                      │    89│8.00│   712│
│              ├──────────────────┼───┼──┼───┤
│              │T5 3孔 4呎半成品-桿紅黑,跳線        │    49│2.50│   123│
├───────┼──────────────────┼───┼──┼───┤
│105 年6 月13日│8W單包鋁球泡組裝(OK_361PCS/NG_27PCS│   388│2.40│   931│
│              │)(組裝電筒+ 電源+E27$1.5/ 桿DC線  │      │    │      │
│              │$0.5/ 鎖螺絲*2顆 )                 │      │    │      │
├───────┼──────────────────┼───┼──┼───┤
│105 年6 月14日│8W單包鋁球泡+ 冰淇淋球泡電源桿AC ,DC│   834│1.00│   834│
│              │線                                  │      │    │      │
├───────┼──────────────────┼───┼──┼───┤
│              │48V/4呎 插零件*8顆(580PCS)        │ 4,640│0.25│ 1,160│
│105 年6 月22日├──────────────────┼───┼──┼───┤
│              │48V/4呎 插零件*8顆(580PCS)        │ 4,640│0.25│ 1,160│
├───────┼──────────────────┼───┼──┼───┤
│105年6月27日  │檯燈組裝+包裝                       │   400│20.0│ 8,000│
├───────┼──────────────────┼───┼──┼───┤
│105 年6 月10日│12W球泡-E27組裝                     │14,651│1.50│21,977│
│至105年6月18日│                                    │      │    │      │
├───────┼──────────────────┼───┼──┼───┤
│              │12W球泡-鎖螺絲                      │13,023│0.50│ 6,512│
├───────┼──────────────────┼───┼──┼───┤
│              │12W球泡-焊紅黑                      │13,887│0.50│ 6,944│
├───────┼──────────────────┼───┼──┼───┤
│              │12W 球泡(NG)-E27組裝+ 鎖螺絲+ 焊紅│    29│2.50│    73│
│              │黑                                  │      │    │      │
├───────┼──────────────────┼───┼──┼───┤
│              │                                    │小計  │    │52,650│
├───────┼──────────────────┼───┼──┼───┤
│              │                                    │營業稅│    │ 2,633│
├───────┼──────────────────┼───┼──┼───┤
│              │                                    │總計  │    │55,283│
└───────┴──────────────────┴───┴──┴───┘
附表二:
┌───────┬────────┬────────┬───┬───┬────┐
│    日期      │     品名       │   工作內容     │ 數量 │ 單價 │ 金額   │
├───────┼────────┼────────┼───┼───┼────┤
│              │    貼膠        │                │2,208 │  0.5 │1,104   │
│105年7月14日  ├────────┼────────┼───┼───┼────┤
│              │   貼登版       │                │2,208 │  0.3 │  662.4 │
├───────┼────────┼────────┼───┼───┼────┤
│              │   電源盒       │                │  301 │  1.5 │  451.5 │
│105年7月19日  ├────────┼────────┼───┼───┼────┤
│              │ 未蓋電源盒     │                │   99 │  2.5 │  247.5 │
├───────┼────────┼────────┼───┼───┼────┤
│105年7月20日  │ T5/4呎/白光    │     組裝       │  134 │  7   │  938   │
├───────┼────────┼────────┼───┼───┼────┤
│105年7月22日  │   輕鋼架       │  貼散熱膠條    │3,924 │  0.5 │1,962   │
├───────┼────────┼────────┼───┼───┼────┤
│105年7月28日  │ T5/4呎/白光    │     組裝       │  127 │  0.7 │   88.9 │
├───────┼────────┼────────┼───┼───┼────┤
│              │                │                │      │總額  │5,45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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