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792號
- 抗告人
- 羅培碩
- 相對人
- 汪怡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上訴駁回之裁定,於同年6月16日送達抗告人羅培碩,抗告人遲至同年6月27日始具狀抗告,有本院收狀戳在卷足憑,顯已逾期,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