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廖子涵

  • 當事人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中泰嘉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桃小字第472號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阮衛光 被   告 中泰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儲鳴霄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