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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6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645號

原告
乙光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水泉
訴訟代理人
王美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存泳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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