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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83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831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藍文良
被告
聖大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錢婉敏
被告
被告
蔡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第二項「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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