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8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831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藍文良
- 被告
- 聖大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錢婉敏
- 被告
- 人
- 被告
- 蔡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第二項「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