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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救字第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救字第5號

聲請人
鄭周麗卿
代理人
鄭名凡
相對人
王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華間給付薪資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定聲請訴訟救助當事人之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亦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王華間給付薪資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主張其子鄭名凡為家庭中唯一經濟收入來源提供者,惟該收入扣除按月繳納之房屋租金新台幣(下同)5,000 元、水費、瓦斯費、電費、電話費等基本費用計2,000 元後,所剩餘額尚不足提供包括聲請人在內全家3 口人數供應基本三餐所需金額,即鄭名凡家庭年所得總收入金額經分配全戶確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而經發給低收入戶證明書;再聲請人名下亦無財產,而每年所得甚低,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顯非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本院105 年度桃勞小字第10號給付薪資乙案,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3,4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用5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因而請求准許訴訟救助。再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第104 年度桃救字第5 號鄭名凡另案訴訟救助案之相關聲請資料,且有聲請人提出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 份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救字第5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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