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0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037號
- 原告
- 何玉美
- 被告
- 大眾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曹雅涵
- 訴訟代理人
- 蔡梅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對被告大眾企業社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⒍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項第6 款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其對同案被告童靖涵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已更正如民國106 年1 月20日之言詞辯論筆錄所載,惟就被告大眾企業社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尚未據提出,核與前開規定不合,原告就此部分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對大眾企業社之起訴,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