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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05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力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明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3 月9 日105 年度桃簡字第10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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