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0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明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3 月9 日105 年度桃簡字第10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