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05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05號

上訴人
力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明興
被上訴人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 月9 日105 年度桃簡字第10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補費裁定後3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上訴人已於107 年5 月31日收受裁定,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