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412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412號
- 原 告
- 白正芬
- 訴訟代理人
- 王景發
- 呂瑞貞律師
- 被 告
- 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名為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家誠
-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於民國87年8 月6 日,以其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956 建號建物,為被告設定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惟原告早已清償,擔保債權已不存在,抵押權失所附麗,應歸於消滅,爰訴請確認上開擔保債權不存在及請求被告塗銷上開土地、建物之抵押權登記等語。依原告所訴事實,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767 條中段之所有權人除去妨害請求權,性質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事件,揆諸前開說明,應專屬上開土地及建物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