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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

原告
叡誠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玫萍
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被告
賴沛緹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彭以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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